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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邹辉碧与邹青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辉碧,邹青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820号原告:邹辉碧,女,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邹青钢,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邹辉碧与邹青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辉碧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辉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辉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邹辉碧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廖晓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