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安勇申请执行杨秀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27号申请人宋安勇,男。被执行人杨秀彪,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秀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如下义务:由被执行人杨秀彪支付申请人2014年12月30日前应偿还的借款200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秀彪银行无存款,思南县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其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并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3000.00元,本院将执行的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思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茂江代理审判员 田 勇代理审判员 谭仕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