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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发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发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朱某,居民。被告束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练永龙(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