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发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发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朱某,居民。被告束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练永龙(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