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德阳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经济开发区青云山路。法定代表人:杨广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回澜镇雀柱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孙建,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仲裁委员会(2012)德仲字第150号裁决书,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12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傅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