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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涛、何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涛,何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820号原告: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徐君。委托代理人:李军、虞华华。被告:吴江涛。被告:何建平。原告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新材料公司)诉被告吴江涛、何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虞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江涛、何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称:浙江花园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包装公司)系从事生产纸包装产品的企业。2013年10月27日,花园包装公司与被告吴江涛(义乌市嘉禾纸箱厂,系个体工商户)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花园包装公司向被告吴江涛提供纸包装产品,被告吴江涛依约向花园包装公司支付货款,并约定当月货款于次月20日前结清,若付款期限超过次月25日,则应承担按月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同日,被告何建平在由花园包装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签字,表示愿意对花园包装公司与被告吴江涛之间的货款、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5年2月,经花园包装公司与被告吴江涛结算,截止2015年1月份,被告吴江涛尚欠花园包装公司货款69791.37元,并在客户销售清单上签字确认。嗣后,被告吴江涛于2015年2月10日支付货款1087元、于2015年2月15日支付货款10000元外,对剩余货款58704.37元一直未予支付,也未支付违约金,被告何建平也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2015年5月29日,花园包装公司经工商变更登记更名为浙江花园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12日,浙江花园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经工商变更登记更名为花园新材料公司,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变更后的原告享有。付款到期后,被告对货款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因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要求被告吴江涛立即支付货款58704.37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查明:花园包装公司系从事生产纸包装产品的企业,被告吴江涛系义乌市嘉禾纸箱厂(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2013年10月27日,花园包装公司与被告吴江涛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花园包装公司向被告吴江涛提供纸包装产品,被告吴江涛依约向花园包装公司支付货款,并约定当月货款于次月20日前结清,若付款期限超过次月25日,则应承担按月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同日,被告何建平在由花园包装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签字,表示愿意对花园包装公司与被告吴江涛之间的货款、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5年2月,经花园包装公司与被告吴江涛结算,截止2015年1月份,被告吴江涛尚欠花园包装公司货款69791.37元,并在客户销售清单上签字确认。嗣后,被告吴江涛于2015年2月10日支付货款1087元、于2015年2月15日支付货款10000元外,对剩余货款58704.37元一直未予支付,也未支付违约金,被告何建平也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另查明,2015年5月29日,花园包装公司经工商变更登记更名为浙江花园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12日,浙江花园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经工商变更登记更名为花园新材料公司,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变更后的原告享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江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花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8704.37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何建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被告吴江涛负担,被告何建平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