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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雪欣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574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因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是吸毒人员,李某某分别于2014年9月10日晚22时许及2014年9月14日22时许,两次在其工作的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南门街的某某坊服装店内容留程某某、张某某两人吸食毒品氯胺酮(K粉)。2014年9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及吸毒人员程某某、张某某三人在阳江市江城区南门街的某某坊服装店内被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0.51克。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0.51克可疑毒品检出氯胺酮(K粉)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通话记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从被告人处缴获的0.51克毒品氯胺酮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林雅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玥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