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蜜然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XX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314号原告:广州XX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X雄,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斌,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廖X。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广州XX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证据说明不交费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瑞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卢健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