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马民初字第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明宏与唐庆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宏,唐庆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马民初字第0416号原告王明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继兵,仪征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庆州,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宏与被告唐庆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宏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宏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童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