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窑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晓英与赵应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窑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文德,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包继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