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曹会凤与张晓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会凤,张晓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25号申请执行人曹会凤。被执行人张晓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新西道89号914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会凤与被执行人张晓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洪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