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伍光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劲霸,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伍光发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经营者:伍光发,男,汉族,户籍登记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913。被告:伍光发,男,汉族,户籍登记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公民身份号码×××5913。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劲霸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商行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伍光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慧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劲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商行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伍光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劲霸公司诉称:原告是第6535830号“”和第6786249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18类的钱包等。经过多年的努力,原告的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相关品牌也跻身世界一流的行业品牌。2004年,“劲霸K—BOXING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近来,原告发现被告长期储存、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钱包,但被告未获得原告的任何授权许可,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申请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钱包,并销毁全部侵权商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25000元。庭审时,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550元,调查费750元、购买侵权物品的费用260元、交通费100元、律师费5000元。就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劲霸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第6535830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2.第6786249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04)第105号《关于认定“劲霸K—BOXING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4.荣誉证书一批;5.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2014)粤江江海第008412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6.公证费发票和调查费发票;7.价格证明。被告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商行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伍光发没有到庭应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劲霸公司是以人形图腾、英文“K—BOXING”及汉字“劲霸男装”为基础设计而成的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公司长期在服装商品上使用该系列商标。其中,第6535827号商标为人形图腾的图形商标,商标图案为“”,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皮制服装、T恤衫、帽、领带、皮带(服饰用)、婚纱等商品。2011年12月8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给劲霸公司。第6786261号商标为人形图腾及英文“K—BOXING”的组合商标,商标图案为“”,注册人为劲霸公司,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第6535827号商标一致。2014年10月31日,劲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允治与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公证员彭贺超、公证人员李苑一起来到位于广东省××西区水牛城商业广场××区377卡的“华佳皮具”商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范允治以普通顾客身份在该店铺内购买了三个钱包。范允治付款后,店铺员工开出票据一张。公证员对店铺周围环境进行了拍照。随后,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将钱包带回公证处作证据封存,并将被封存的物品交由申请人保管。2014年12月14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为以上公证行为出具了(2014)粤江江海第008412号公证书。2015年6月26日,劲霸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其一并起诉的同类案件还有3件。庭审中,劲霸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本院现场打开封存的纸箱,里面有钱包三个及一张粉红色票据。其中,一个咖啡色的长款钱包的正面及里层的右下角皮料、保养卡价签上均使用了“”及“K—BOXING”的组合标识,标识的图案为“”,钱包的保养卡上还使用了人形图案“”、英文“K—boxing”、汉字“劲霸”的组合标识(三个标识按次序上下排列)。将该“”标识与劲霸公司的第6535830号、第6786249号注册商标进行比对,组合标识中的人形图腾与第6535830号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与劲霸公司第6786249号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即人形图腾及英文“K—BOXING”)在视觉上也基本无差别。粉红色票据的抬头部分被撕掉,但印有“地址:中山市龙瑞国际服装城二楼D区2街8卡/11卡/12手机:136311305680760-87331938”,开具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出售的产品名称为“老爷车长包”和“长短包”,单价分别为100元和160元,金额合计为260元,票据上没有加盖任何公章,也没有经办人员签字。庭审中,劲霸公司确认上述钱包为假冒劲霸公司的产品,并称上述该票据由“华佳皮具”的员工当场开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所附照片可以反映该商铺的地址在中山市西区水牛城商业广场4区377卡,该地址与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商行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地址一致。为证明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劲霸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张面额55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面额750元的调查费发票。除此之外,劲霸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或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商行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伍光发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单据。另查: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商行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是伍光发于2013年8月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89号水牛城商业广场首层4区377卡,经营范围是零售皮具。本院认为:劲霸公司是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535830、6786249号的核定使用于第18类商品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是劲霸公司经法定程序取得的注册商标,现处于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劲霸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同类商品,有关商品所使用的商标的主要部分与劲霸公司第6535830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相同,该标识也与第6786249号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基本相同,考虑劲霸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客观上容易对两者发生混淆,应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商标与劲霸公司的第6535830号、第6786249号注册商标相似。由于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劲霸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将涉案商品误认为是劲霸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认为其来源与劲霸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对劲霸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商行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伍光发销售侵犯劲霸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亦侵犯了劲霸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劲霸公司起诉要求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商行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伍光发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第6535830号、第6786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钱包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商行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伍光发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商行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伍光发作为从事零售皮具等的市场主体,其认知品牌的能力应远比一般消费者高,由于其未能举证证实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且其在进货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款的数额问题。由于劲霸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商行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伍光发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商行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伍光发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本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商标的声誉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商行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伍光发应向劲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3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商行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伍光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害第6535830号、第6786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钱包;二、被告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商行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伍光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3000元;三、驳回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被告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商行中山市西区惠家皮具行、伍光发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慧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婉芬吴洁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