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弘凯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长春繁荣汽车专用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徐川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吉林弘凯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川。被执行人长春繁荣汽车专用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川。被执行人徐川,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贺民,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7063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弘凯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长春繁荣汽车专用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徐川、王贺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弘凯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长春繁荣汽车专用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徐川、王贺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弘凯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长春繁荣汽车专用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徐川、王贺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长春繁荣汽车专用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公路以南,土地证号:长国用(2008)第******号,地类(用途):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使用权面积:4398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2、将被执行人长春繁荣汽车专用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繁荣村,土地证号:长国用(2006)第******号,地类(用途):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使用权面积:7563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3、将被执行人徐川持有长春繁荣汽车专用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180万股权予以轮候查封。4、将被执行人王贺民持有长春繁荣汽车专用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120万股权予以轮候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