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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钢与李建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钢,李建生,深圳市融资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321号原告朱钢。委托代理人尹翔,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国怀,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生。第三人深圳市融资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以北中山园路以东新豪方大厦8B。法定代表人林钰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翔,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钢与被告李建生、第三人深圳市融资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钢负担。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