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东明与被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桥凹村第八居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东明,济源市轵城镇桥凹村第八居民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明。委托代理人刘剑,济源市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轵城镇桥凹村第八居民组。上诉人张东明与被上诉人济源市轵城镇桥凹村第八居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张东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张东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存智代理审��员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