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铁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山东济铁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与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济铁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铁商初字第79号原告:山东济铁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03号。法定代表人:陈以方,总经理。被告: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鲁法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铁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0600元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在100600元内予以冻结,或对被告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0600元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邢如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