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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波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波,男,1991年4月18日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安市吉州区,经常居住地:吉安市吉州区。2010年12月10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机灵,江西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波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向鹏、彭维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波及辩护人李机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波在吉某区阳某路太阳雨网吧认识了被害人万某。2015年1月15日中午,被告人吴波穿上警用作训服找到正在吉某区天虹商场上班的万某,谎称自己是吉安市公安局民警,需借钱和同事一起去做生意(放高利贷),并向万某出示“警官证”,以示自己是公安人员,万某信以为真,遂借款3000元给吴波。被告人吴波想购买苹果手机,但以其名义分期付款购机的申请遭到拒决,遂于同年1月16日再次穿上警用作训服找到万某,表示购机的首付款以及月供由自己支付,但要以万某的名义帮其分期付款购机,万某对吴波是警察信以为真,表示同意。后吴波带万某到吉某区天虹商场佰仟金融店找工作人员唐某办理,吴波谎称自己是警察��并向唐某出示“警官证”,以示自己是公安人员,但又称没带身份证,要万某帮其代办,遭到唐某的拒绝。后吴波又将万某带至吉某区阳某路腾达电器的佰仟金融店找工作人员刘某,告知刘某要以万某的名义办理分期付款购机业务,并谎称自己是警察,出示“警官证”,刘某信以为真,遂帮吴波以万某的名义申请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苹果6plus手机1部,该款手机价值6088元(首付款1300元,其余尾款分12期完成,每月归还581.4元),吴波支付了首付款1300元后将该手机据为己有。2015年2月16日是首次还款日,万某多次联系吴波,要其去归还月供,吴波均未支付。截至2015年7月份,万某已经为吴波支付了5期月供共计2907元。2、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波穿着警服找到正在吉某区时代华纳影院上班的被害人蒋某,约蒋某一起去购买苹果手机。蒋某因见吴波经���穿着警服到该电影院玩,认为吴波是警察,即表示同意。次日,吴波与朋友彭某1将蒋某带至吉某区井冈山大道财政局附近的移动G3店内,找业务员郭某以蒋某的名义申请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苹果6plus手机1部。吴波表示购机的首付款以及月供由其自己支付,蒋某对吴波是警察信以为真,便填写了佰仟金融分期付款购机申请表。该款手机价值6000元(首付款1200元,其余尾款分10期完成,每月归还600元),吴波支付了首付款1200元后将该手机据为己有,并向蒋某承诺会每个月还600元月供给蒋。同年1月31日,吴波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苹果手机卖给肖某1,所得赃款供其自己挥霍。2015年2月26日是首次还款日,蒋某多次联系吴波,要其归还月供,吴波均未支付。截止2015年7月份,蒋某已经为吴波支付了5期月供共计3000元。3、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吴波办理分期付款购买IPad5��务,由在吉某区阳某路腾达电器的佰仟金融工作人员刘某负责填单,但吴波的申请通过平台发到佰仟金融深圳公司审核时遭到否决。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吴波带万某找到刘某,谎称自己是警察,出示“警官证”,刘某对吴波警察的身份信以为真,遂帮吴波以万某的名义申请分期付款购买了苹果6plus手机1部。吴波和刘某因办理上述业务而认识,2015年2月23日,刘某打电话给吴波称有1部苹果6手机出售,吴波随即表示愿意购买,双方约定以4800元的价格成交,但吴波称身上仅有900元钱,承诺余款25日发工资后支付,刘某收下900元钱后,吴波拿走了该部手机,25日过后,吴波并未支付余款,刘某遂要求吴波归还手机,吴波又称该手机已经给了同事,同事没有给钱。此后,吴波一直未支付余款,也未归还手机。另查明,2015年3月31日,公安民警到被告人吴波住处将其传唤至办案机关。归案后,被告人已退赃16488元给被害人万某、蒋某、刘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李机灵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有被害人万某、蒋某、刘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易某、肖某1、彭某1、郭某、谌某、王某1、王某2、肖某2的证言,吉区价鉴字[2015]第028号关于涉案苹果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2010)吉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2011)吉中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所穿的警服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佰仟金融分期付款申请表,佰仟金融还款小贴士,零售收款单查看单,刑满���放证明书,吴波的申请付款单,万某银行交易明细单,蒋某银行交易明细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视听光盘,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波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且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又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波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波人民陪审员  赵月如人民陪审员  刘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阮艳兰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科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8月27日上午11点地点:刑庭办公室主审人:张小波人民陪审员:刘建峰、赵月如书记员:阮艳兰主审人:今天合议被告人吴波招摇撞骗一案。主审人:汇报案情(略)。主审人认为:被告人吴波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且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又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拟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波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赵月如:同意主审人意见刘建峰:同意主审人意见。合议庭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波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