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何须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何须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82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王立新,行长。被执行人何须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何须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须芬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群星路7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