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倪某甲与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甲,倪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倪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王茂荣,大丰市草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甲与被告倪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某甲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某乙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倪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季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