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定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定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何某某,男,藏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赖 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陆化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