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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定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定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何某某,男,藏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赖 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陆化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