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丰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帝华建设有限公司直属十一公司、山西帝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丰秋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帝华建设有限公司直属十一公司,山西帝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上海丰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路1415号6幢525室。法定代表人黄立华,系经理。被告山西帝华建设有限公司直属十一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1号1幢110号。负责人李河清,系经理。被告山西帝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50号安业商务大楼B座4010室。法定代表人高凤巧,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丰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帝华建设有限公司直属十一公司、山西帝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丰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帝华建设有限公司直属十一公司、山西帝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627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张亚明名下京GYMX**奥迪轿车一辆、张春元名下晋LV3X**宝马轿车一辆及位于大同市城区御馨花城X楼X单元X号房产、刘富兵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佛殿庙街龙府小区X楼X单元X号房产、章佳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向阳嘉苑XXX号楼XX层X单元XXXX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丰秋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西帝华建设有限公司直属十一公司、山西帝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627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