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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一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刘晓明与林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明,林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1217号原告刘晓明。被告林啸。原告刘晓明与被告林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晓明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3月30日向我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向我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一年后归还。被告又于2013年7月1日向我借款人民币50万元,同时向我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在2014年期间陆续向我返还了27万元,尚欠我借款本金73万元。后被告一直未返还剩余借款73万元,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73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明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原告刘晓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0元,退回原告刘晓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汤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