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银川市西园锅炉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银川市西园锅炉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银川市西园锅炉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冉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楠楠,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申请人银川市西园锅炉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依法于2015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申请本院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5月7日,到期日2015年11月7日,收款人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即银川市西园锅炉配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宁夏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银川市西园锅炉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000元,由银川市西园锅炉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凤琴审判员 孙鹏飞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雅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