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付金虎与山东省平原县酿造制酒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金虎,山东省平原县酿造制酒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31号原告:付金虎,男,汉族,1953年8月29日生,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山东省平原县酿造制酒厂法人代表:李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金虎诉被告山东省平原县酿造制酒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先申请劳动仲裁,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金虎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平原县酿造制酒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金虎负担。审 判 长 肖胜军审 判 员 赵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振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