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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谢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6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XX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李惠江,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恒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惠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晚,被害人张某某在东莞市南城区方中元美广场停车场收费岗亭上班,负责车辆出入收费。当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将其驾驶的一辆小四轮汽车停放在该车场出入口旁边的小路上,影响该停车场车辆出入。张某某就上前劝说谢某某将车驶离,但双方就此问题而争吵起来,继而双方发生冲突。期间,谢某某随手拿起一张椅子砸向张某某,张某某用手进行阻挡,致使其左肘部皮外伤和左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为轻伤)。后谢某某立即逃离现场。2015年2月18日,谢某某被重庆市公安局巫溪县田坝派出所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后被害人张某某向司法机关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椅子等物证,到案经过、原籍材料、证明、病历、谅解书、收据等书证,审讯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谢某某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其家属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并且得到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某某因小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宜认定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某已经足额赔付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俊哲人民陪审员  黄凤明人民陪审员  张丽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曾展聪(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