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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永信与李西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信,李西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64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信,男,1957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西豪,又名李西娃,男,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00元及诉讼费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