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万民与张长银、张万俊提供劳务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民,张长银,张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庆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张万民,男,汉族,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张士才,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张万民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鑫,男,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长银,男,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张万俊,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民诉被告张长银、张万俊提供劳务者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且被告张霞患有抑郁症,无法正常参加诉讼,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赵红梅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赵玉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德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