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罪犯马谷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谷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537号罪犯马谷林,男,生于1981年6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枣阳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5日作出(1999)枣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谷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中,2003年5月经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因漏罪,2006年3月经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0年8月、2012年4月二次经本院共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马谷林在服刑中获监狱五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谷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五次表扬、一次记功。2015年6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及缴纳罚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马谷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谷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鲁习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