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催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徐敏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民催字第55号申请人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敏,董事长。申请人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222177252,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21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农商银行奎文支行、出票人为山东康惠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九瑞医药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天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庆 胜审判员 宋 春 萍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力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