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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郭文科与张建合、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担保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20-1号原告郭文科,男,195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法定代理人郭志明,原告之子。被告张建合,男,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华大街1157-69号。法定代表人马建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科诉被告张建合、河北中保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二被告价值910000元财产。担保人王久东提供顺义区佳和宜园26号楼6层2单元602号房屋作为担保(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顺字第XX**号)。本院认为,原告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久东名下,位于顺义区佳和宜园26号楼6层2单元602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顺字第XX**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任飞审 判 员  韩 青人民陪审员  房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 员代  倩  第2页第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