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民初字第06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孟喜梅、乔顺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孟喜梅,乔顺岗,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6005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A座。负责人:郭秋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学政,该分行风险管理部职员。委托代理人:马张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职员。被告:孟喜梅。被告:乔顺岗。被告: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107号。法定代表人:高阳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江波,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乔顺岗,孟喜梅,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乔顺岗,孟喜梅,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对被告乔顺岗,孟喜梅,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41元,减半收取后,由被告西安长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870.5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李连林人民陪审员  王胜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