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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嫩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许富玲与王成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富玲,王成海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嫩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许富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士君,男,汉族,嫩江县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海,男,汉族。原告许富玲与被告王成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爱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富玲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士君,被告王成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4日在嫩江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当时对财产分割约定如下:嫩江县客运站招待所归原告,其它财产归孩子王野所有,如任何一方还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离婚后,原告得知被告在离婚前于2014年8月17日与李亚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64,000.00元购买了坐落在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佳苑9号楼1单元301室(原始登记在张英和名下面积为80.91平方米)。因本案诉争房屋系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原、被告夫妻共有财产,根据双方离婚时的协议约定,本案诉争房屋应当归原告所有。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将位于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佳苑9号楼1单元301室楼房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本案诉争房屋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从李亚平手里购买的该楼房,楼房价款已经交付完毕。被告现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外债,这些外债全部是收取的办理驾驶证的费用,都没给办驾驶证,所以尚欠上述费用款大约为30万元至40万元,故被告要求将该房屋归其所有,用于偿还夫妻存续期间所欠的外债。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2014年8月17日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本案诉争房屋并以全额交款,同时认为该楼是夫妻共同财产。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2、原、被告离婚证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手写协议一份,证明一、楼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二、离婚协议约定,如一方隐瞒财产归对方所有。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4日,双方在嫩江县民政局协议登记离婚,当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如下:城南佳园门市房1套、怡馨家园住宅1套、奥迪车1辆、平房1处、校车1辆归孩子王野所有,招待所归原告所有;同时约定,如原、被告还有其他财产未与分割,则该财产归对方所有。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又购买了一套住宅,该楼房位于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佳苑9号楼1单元301室,面积为80.91平方米,该楼房系回迁楼房,现在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原始回迁协议登记在张英和名下,张英和出卖给了李亚平,李亚平又出卖给了被告,被告已经将楼房款164,000.00元全部交清。现该楼房被告已经装潢完毕并实际占有使用。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结合本案,被告在离婚时,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而不予分割,另外原、被告在嫩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已经约定,如发现双方任何一方还有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原告要求将本案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夫妻存续期间存在外债,要求将本案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辩解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在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佳苑9号楼1单元301室楼房1套归原告所有(回迁协议原始登记人为张英和);二、被告王成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许富玲。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580.00元(缓交),减半收取1,790.00元,保全费1,600.00元,合计3,39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69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蕊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