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戴雨霞与张文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雨霞,张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戴雨霞,女,出生于1973年4月16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张文林,男,出生于1971年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戴雨霞申请执行张文林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7日作出(2014)广安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戴雨霞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林现下落不明,本案诉讼保全查封的一辆川XXX**奥迪车现不知去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戴雨霞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1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文林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戴雨霞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昌学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蒋幺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