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徐丰城与邓卓亮、王碧玉、代祥珍、王守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丰成,1,2,代祥珍,王守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549号原告(反诉被告):徐丰成,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品四,女,1968年9月2日出生,系原告妻子。委托代理人:胡少波,芜湖市总商会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1(反诉原告):邓卓亮,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被告2(反诉第三人):王碧玉(镜湖区大砻坊房产信息服务部经营业主,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百蕊山庄3栋J-101),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被告1、2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莉,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3:代祥珍,女,1954年3月14日出生。被告4:王守仁,男,1950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丰城诉被告邓卓亮、王碧玉、代祥珍、王守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代祥珍、王守仁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现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丰城撤回对本案被告代祥珍、王守仁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原告徐丰城诉被告邓卓亮、王碧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判员 赵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刚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