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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和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陈彪能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和天下酒业有限公司,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陈彪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750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和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金丰城大厦B座1502-1503之1503Q35,组织机构代码30606537-6。法定代表人梁锋平。委托代理人刘宁,广东金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179548。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118号石人村,组织机构代码73478783-4。法定代表人曹矛盾。被告陈彪能,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上马村***号。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第三人代为偿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和天下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和天下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莉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