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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章梅娟与俞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梅娟,俞建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701号原告:章梅娟。被告:俞建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梅娟与被告俞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梅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