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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齐某。委托代理人吴宏伟,任丘市华联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现羁押于沧南监狱。原告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宏伟、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6日生女儿李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因触犯刑法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双方的感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同意离婚,我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自己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6日生女儿李某乙,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2015年5月5日任丘市人民法院以被告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现羁押于河北省沧南监狱。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离婚。本案被告李某甲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为有利于被告安心服刑,接受改造,本院多次做原、被告和好工作,力劝原告为了感情和家庭放弃离婚诉求,但原告齐某仍坚持离婚,且被告李某甲同意离婚,应视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婚生女儿,因被告被羁押于沧南监狱,无法抚养孩子,原告对婚生女儿的生活习性较为了解,依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对原告此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乙跟随原告齐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齐某自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某、被告李某甲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李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王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