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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字第15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宏辉与傅国良、陈芝舵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宏辉,傅国良,陈芝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502-2号申请执行人夏宏辉。被执行人傅国良。被执行人陈芝舵。夏宏辉与傅国良、陈芝舵借款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2014)成仲案字第44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成执交字第96号执行案件指定决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傅国良名下车牌为川A*****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但上述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4)成仲案字第44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卫东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凡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