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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吐中民一终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留成与热扎克·艾合买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留成,热扎克·艾合买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吐中民一终字第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留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热扎克·艾合买提,男,维吾尔族。上诉人李留成因与被上诉人热扎克·艾合买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鄯善县人民法院(2015)鄯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留成,被上诉人热扎克·艾合买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建房合同,该建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在克其克村建一套抗震房,按县乡抗震标准要求施工。本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15日,按每平方米260元计算。一切设施要求,以政府抗震办要求为准,保证质量施工。甲方第一次付给乙方2000元,第二次付5000元,第三次付7000元,下余完工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后原告按施工要求全部完工,且经村委会验收合格。庭审中,原告称:“房屋建筑面积是105.75平方米,每平方米260元,造价为27495元,被告已支付了22500元,剩余4995元。另我按照被告的委托又安装了7个窗户、1个门,每个单价均是200元,合计1600元,以上被告共计还欠我4995元+1600元=6595元。”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房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既然原告按双方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施工义务,且所建房屋业经验收合格,那么被告亦应履行自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5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留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原告热扎克·艾合买提6595元。李留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014年4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承建上诉人宅基地抗震房工程项目,每平米260元,因房屋在合同签订之前地基已经由第三人建成,双方随后协商按照每平米2lO元计算。因被上诉人所建抗震房存在质量问题,后面维修的活都由上诉人干了,给卫生间的墙面和地板贴砖,上诉人花了4000元左右,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被上诉人安装的7个窗户和1个门都是其合同义务。另外,在20l5年5月5日,被上诉人带领的工人闹事,要求发放工资,经鄯善县辟展乡政府协调,将剩余工程款21000元,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建房款已经全额支付完毕。热扎克·艾合买提答辩称:我和上诉人在2014年4月15日见面签合同,约定每平方米260元。合同中没有约定给卫生间墙面和地面贴砖的事情。关于安装7个窗户和1个门,上诉人口头说的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除了卫生间墙面和地面贴砖的活还有房屋地基没干外,其他的活全是被上诉人干的。2014年5月5日,在辟展乡克其克村委会,有抗震办负责人、派出所的等三个人主持调解,不是和上诉人进行调解,而是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工人之间的调解。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下列证据:一、上诉人与房东吾斯曼·阿瓦提签订的建房合同一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在签订合同后,因被上诉人未打地基,口头协商将合同价款每平米260元变更为每平米为210元;二、收条及鄯善县辟展乡克其克村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被上诉人所建抗震房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经辟展乡克其克村委会、辟展派出所、鄯善镇安置房办公室负责人吾买尔·牙克甫已协调处理完毕。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为:对建房合同不认可。2014年5月5日,在辟展乡克其克村委会,有抗震办负责人、派出所的等三个人主持调解,不是和上诉人进行调解,而是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工人之间的调解。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上诉人提供的其与房东吾斯曼·阿瓦提签订的建房合同,只能证明其与房东吾斯曼·阿瓦提之间建房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口头协商变更合同价款为每平米210元的事实,该建房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建房合同,能够证实双方之间约定的建房价格每平米260元。共同出具证明的鄯善镇安置房办公室负责人吾买尔·牙克甫、加帕尔·胡吉,只有本人签名,未盖单位公章,本人也未出庭接受询问,辟展乡克其克村委会虽加盖公章,但该证明内容与该村委会于2015年1月26日出具的证明房屋质量内容存在矛盾,未注明具体经办人,本院无法核查该证明与前证明矛盾的原因,且本案抗震房已交房东入住使用,本院采信前证明所建安居房已验收合格的内容。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中“210元/105平”、“全部清帐”是在书写其他内容后近一个月的时间内书写,被上诉人对该部分内容并未签名确认事后也未追认。并且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承认,辟展乡克其克村委会、辟展派出所、鄯善镇安置房办公室负责人虽参与调解,但并未制作调解笔录,当事人对口头协商内容各执一词。结合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条及当事人陈述,故上诉人称已经辟展乡政府等部门协调处理完毕,双方之间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清偿而归于消灭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明和收条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2014年4月11日,房东吾斯曼·阿瓦提将其抗震房承包给上诉人承建,上诉人又于2014年4月15日将承揽的抗震房转包给被上诉人承建,约定价款按每平方米260元根据建筑面积结算等合同条款。其中,第二条约定:“甲方供应水电使用,保证水路、电路畅通,砖木结构,木头标准为18–20公分的木头,传子为7–10公分,外防盗门为普通防盗门(1000–1500元,高度1.2m×2.5m),没有内门,普通塑钢窗(150–180),内墙普通涂料,室内水电接通,地基标准20–25公分,外墙为三七墙,内墙为二四墙,上下圈梁20公分,个构造柱,沙灰砌墙,内外沙灰抹,如有地板砖和墙面砖由甲方供应。”在该条款最后一行下方空白处手写增加“工人工资每平方20元(地板砖)墙面砖20–15元每平米增”。合同签订以后,被上诉人除抗震房地基未打外,按施工要求全部完工,经过辟展乡克其克村委会验收合格。在二审中,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给其支付了22500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抗震房面积为105.75㎡,并且被上诉人也认可抗震房地基未打,当事人双方都同意按3600元计算打地基人工费。另查明,热扎克·艾合买提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李留成支付所欠工程款76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建抗震房面积为105.75㎡、上诉人已支付了22500元,未打的地基按3600元计算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的分歧表现在:1、建抗震房合同价款每平米是多少元;2、卫生间墙面和地面贴砖是否是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3、安装7个窗户1个门是否是被上诉人合同义务;4、所建抗震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5、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过辟展乡政府等部门协调处理,合同权利和义务是否因清偿而归于消灭。本院关于上述认证部分就合同价款、质量问题及双方之间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是否因清偿而归于消灭已分析认定,不再赘述。就双方当事人安装窗户、门,卫生间墙面和地面贴砖是否是被上诉人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在建房合同第二条最后一行下方空白处,手写增加“工人工资每平方20元(地板砖)墙面砖20–15元每平米增”。从手写内容以及该内容在合同第二条最后一行下方所处的位置关系,可以理解为卫生间墙面和地面贴砖的人工工资不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即卫生间墙面和地面贴砖并非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贴砖违反合同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样,在该建房合同第二条约定安装门窗处,并没有按照上述方式手写特别注明安装门窗的费用不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因此,上诉人主张安装7个窗户1个门是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安装费1600元应在合同价款内的上诉理由,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安装门窗并非被上诉人合同义务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全部工程款为:105.75㎡×260元/平米=27495元。减去双方认可上诉人已支付的22500元,剩余4995元,再减去被上诉人自认未打地基折价3600元,剩余1395元由上诉人李留成支付给被上诉人热扎克·艾合买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鄯善县人民法院(2015)鄯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二、李留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热扎克·艾合买提13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留成负担5元,由热扎克·艾合买提负担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留成负担15元,由热扎克·艾合买提负担3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纳新审 判 员 阿丽娅代审判员 南 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阿迪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