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昌黎县天地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凯、吴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昌黎县天地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三街东山小区391号。负责人卢军,经理。被告常凯。被告吴娟。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安伟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天地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凯、吴娟、第三人张宏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诉,并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天地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凯、吴娟、第三人张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3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何友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张晓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