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兰梅等与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梅,兰静,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679号原告兰梅,女,1963年2月6日出生。原告兰静,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刘南征,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中喜,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丽丽,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梅、兰静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所作结婚证字号为******************的结婚登记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经查,结婚证字号为*****************的结婚证的登记日期为2005年2月7日。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结婚证字号为***********的被诉结婚登记发生在2005年2月7日,而兰梅、兰静在2015年提起诉讼,已经超过5年的起诉期限。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梅、兰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兰梅、兰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茜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