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龙垠、马成俊与刘洪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垠,马成俊,刘洪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765号原告:龙垠,女,汉族,1990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马成俊,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严亮,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涛,男,汉族,1984年11月06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垠、马成俊诉被告刘洪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垠、马成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垠、马成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垠、马成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垠、马成俊负担。审判员 沈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