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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罗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06号原告罗某。被告周某。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罗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负担),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国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毛亚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