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罗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06号原告罗某。被告周某。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罗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已负担),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国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毛亚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