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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枣阳执字第0056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津与张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津,张学锋,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枣阳执字第00568-12号申请执行人李津。被执行人张学锋。被执行人詹辉。本院在执行李津与张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张学锋与李津的债务经过执行和解,由詹辉保证还款2550000元。被执行人张学锋、詹辉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评估、拍卖詹辉在湖北家天下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75%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审判员  李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定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