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枣阳执字第0056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津与张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津,张学锋,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枣阳执字第00568-12号申请执行人李津。被执行人张学锋。被执行人詹辉。本院在执行李津与张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张学锋与李津的债务经过执行和解,由詹辉保证还款2550000元。被执行人张学锋、詹辉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评估、拍卖詹辉在湖北家天下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75%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审判员 李顺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定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