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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云与朱印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朱印华,李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081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女,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朱印华,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文兵,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李云与朱印华、李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009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印华、李文兵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印华、李文兵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