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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钱某甲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291号原告钱某甲。被告高某,现下落不明。原告钱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钱某甲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未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取名钱某乙。婚后被告一直未工作,不务正业,经常参与赌博活动。近年来,被告因赌博在外欠下高额债务,多次有债主上门催债,直接影响到原告及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现被告已离家另住,双方长期分居。2013年11月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从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至今,双方未曾见过面,一直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钱某甲除当庭陈述外,还提供了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等证据。被告高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1991年8月16日领养一女,取名钱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12年底,因债务缠身,被告离开家庭外出,原告与其失去联系。另查明,原告于2013年11月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没有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分割。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有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予以证实,故双方是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被告未能正确面对,独自离家,致双方长期分居,且在分居期间互不来往,使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再次起诉,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钱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钱某甲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户:11×××57)。审 判 长  谢云参人民陪审员  杨兆珍人民陪审员  姚梅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卞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