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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莉、栗志强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栗志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1452号原告:王莉,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栗志强,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艳,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艳萍,系被告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宛健长,系被告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栗志强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栗志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莉、栗志强对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莉、栗志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莉、栗志强负担。审 判 长  王新月人民陪审员  窦中山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鲍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