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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光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光某,男,2013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5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光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助理检察员张亚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6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光某拘役四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光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6日6时许,被告人光某在本市城区青年路“小丫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在电脑桌上的白色三星S5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56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回退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6月6日5时30分许,其在本市青年路“小丫网吧”上网时因犯困就睡着了,等6时30分醒来时,发现桌子上的三星S5手机被盗。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证实:其在2015年6月11日的前几天收了光某的一部白色三星S5手机。3、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书证证实:经鉴定,被盗三星S5手机价值2560元。4、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书证证实:2013年5月被告人光某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5、阳泉市公安局北大街派出所出具的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涉案手机白色三星S5手机一部被扣押并发还受害人。6、阳泉市公安局北大街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光某系抓获归案。7、阳泉市公安局北大街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光某出生日期。8、被告人光某亦有供述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6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光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现再行实施盗窃犯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光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光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牛晋军人民陪审员  张有祥人民陪审员  徐剑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