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民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玉芳,女,汉族,无职业。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钟玉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玉芳所有的磐石市石咀镇中兴社区石咀北街商住楼二期-1层7号(建筑面积246.80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助理审判员 林 涛助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闫松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