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发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发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管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原告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练永龙(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