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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伦先与安振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伦先,安振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陈伦先,女,汉族,1969年3月16日生,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委托代理人张士浩、闫伟,系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振强,男,汉族,1985年10月29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霍吉峰,系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2号。负责人王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清、刘震,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伦先诉被告安振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伦先撤回对被告安振强、中国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振飞代理审判员  侯一佳人民陪审员  许 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佳妮